平顶山市保险行业协会2021年度会费收取办法

发表时间:2021-08-05 09:56

平顶山市保险行业协会2021年度会费收取办法



**章   总   则

  **条 为加强和规范平顶山市保险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会费的交纳、使用和管理,根据中国保监会《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》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民政部、财政部、国资委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(发改经体〔2017〕1999号)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》和《平顶山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章程”)等有关文件,结合行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,应坚持“以支定收、取之有度、用之得当、合理负担、权利义务对等”的原则,“既满足工作需要,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,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”。

 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,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,会费使用坚持“统一管理,合理安排,专款专用,厉行节约”的原则。

第四条 协会单位会员须按年交纳会费。本办法中的会员称谓均指单位会员。

第二章   会费标准

  第五条 自2018年起,会员单位年会费按本单位上年度保费收入在产险、寿险保费的市场份额排名自高向低排序分为四个档次。**档:市场份额15%(含)以上的,年会费缴纳金额6万元;第二档:市场份额5%(含)至15%的,年会费缴纳金额5万元;第三档:市场份额2%(含)至5%的,年会费缴纳金额4万元;第四档:市场份额2%以下的,年会费缴纳金额3万元。

  第六条 对刚入驻平顶山市场的公司,前三年交纳会费3万元。

  第七条 新筹公司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免收**年会费。

第八条 对协会工作提供重大帮助的单位,适当减免会费0.5-1万元。

第三章   会费管理

 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度的3月份之前将当年会费缴清。新入会会员应在理事会讨论同意加入协会后一个月内交纳。

  第十条 会费由各会员单位统一汇到协会指定帐号,或派人员当面交协会秘书处。会费到帐后,秘书处应及时向其开具收款收据。

  第十一条 会员如无故拖欠会费,逾期三个月内,须交纳应交会费总额0.4%的滞纳金,逾期三个月以上,须交纳应交会费总额0.8%的滞纳金。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已退会的会员,如果申请重新入会,按新会员对待。特殊情况提出书面缓交申请,经理事会讨论或会长批准同意的除外。

第十二条 结余的年会费,列入协会调控基金。基金的使用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
第四章   附   则

 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,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
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。